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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加班費的追訴時效是幾年

勞動仲裁 閱讀(1.97W)

加班費引發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如果已離開該單位,且距該單位最後一次發放工資的時間已過一年,中途又沒有向該單位提出過補發加班費的要求,也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況,則視為已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仲裁庭和法庭將不予受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加班費的追訴時效是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