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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拖欠工資時要做出怎樣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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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拖欠工資時要做出怎樣的賠償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該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單位如果無故拖欠工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過現實中,很多勞動者卻一直不清楚,在單位拖欠工資時要做出怎樣的賠償。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通過下文為你解答這個問題。

一、單位拖欠工資時要做出怎樣的賠償

1、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勞動者應該如何應對拖欠工資?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尋求權利救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若要獲得此種權利保障,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尋求權利救濟。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也就是說,對於公司無故拖欠工資的情形,勞動者還有另外兩種救濟途徑:

(1)通過勞動行政部門,馮某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公司支付,公司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公司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其加付賠償金;

(2)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不少單位都會有拖欠工資的行為,有些單位拖欠工資的時間並不長,對勞動者的影響並不大。但是有些單位動輒拖欠勞動者幾個月的工資,這必然會影響到勞動者的正常生活。如果您遇到這樣的情況,您可以選擇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來維權,不清楚該如何操作的,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