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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解聘合同工資如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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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解聘合同工資如何賠償?

我國解聘合同工資如何賠償?

勞動者如果被非法解聘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獲得解聘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五個月的工資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合同工有哪些權利?

我國《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三)休息、休假的權利;

(四)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五)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六)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七)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如有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等。

在理論上,社會化合同工工與正式工享有同等的待遇。

《勞動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範圍廣泛,包括正式工、臨時工,正式工、臨時工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可能時間很短,凡正式工享有的權利,臨時工也均應享有。

除了專項培訓和競業禁止,其他的都不得要求違約金的,寫了也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三、臨時工與合同工的區別

合同工一般是單位招用的正式的員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單位相應的給他們繳納一定的保險,支付工資,發放福利。

臨時工以完成某項工作為要求,招用的時間可能很短,完事了就走人。基本上沒有待遇的。有時候也會簽訂一個用工合同,但這個與勞動合同是不一樣的。

區別:

1、保險。合同工有,臨時工沒有。

2、工資:合同工高,臨時工說不定低,而且低很多。

3、福利:合同工有,臨時工多數沒有。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解聘金的話,作為勞動者的我們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去申訴,聽取仲裁部門人員的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來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