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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拖欠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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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拖欠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實踐中,只要單位不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員工工資的,那麼不少人就認為單位這是拖欠工資的行為,就應該承擔法律責任。但是也有一些情況下是不屬於拖欠工資的。那麼大家知道不屬於拖欠工資的情形有哪些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不屬於拖欠工資的情形有哪些

不屬於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包括11種: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

3、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4、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5、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6、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的賠償;

7、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8、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 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9、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10、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11、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二、單位拖欠工資如何賠償

1、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約定支付工資的時間,但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也允許單位提前或推遲一定的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構成拖欠工資的。而具體不屬於拖欠工資的情況,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