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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工作應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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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工作應注意的問題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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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應注意的問題


(1)關於證明材料的調取。

調取的書證為影印件的,應在影印件上註明提供人、核對人、與原件核對無誤章。影印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或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核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調查類筆錄,應當表明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有行政執法人員(2人)、 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註明被調查人、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有被調查人、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2)告知當事人申辯、舉證的權利。

《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對於原告在訴訟階段才提出的反駁理由,根據高法《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式中沒有提出的原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因此在工傷認定調查筆錄中,應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有新的理由要說明。如果當事人在複議或訴訟中提出新的反駁理由或證據,被告有要求補充證據的權利。

上文已經做出了介紹,此時涉及到的條件包括了4個方面,即有工作時間要素、工作場所要素、工作原因要素、主觀過錯要素等等。而要是無法認定為工傷的話,也不代表不能對事故作出處理,只不過說此時的處理方式可能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