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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還沒好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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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還沒好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在工作的過程中可能只是一個不小心,可是有的人卻不幸遭受了重傷。然而這部分人裡卻還有絕大多數的人在治療的過程中根本承擔不起高額的治療費,而如果這些人得不到用人單位的賠償,就沒有辦法來緩解金錢所帶來的壓力,後續的治療就會很難繼續,那麼在工傷還沒好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職工發生工傷,從發生事故之日起,單位就應該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單位不予申請認定工傷的,職工本人或者近親屬,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和傷勢恢復一點關係都沒有,只有認定工傷,才能享受工傷待遇,經過治療痊癒,傷勢穩定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也就是傷殘鑑定,根據傷殘等級給予賠償。

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與傷是否好無關,必須在法定世間內提出,否則超過時效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得到法律救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綜上所述,答案是肯定的。工傷認定和個人的傷勢恢復一點關係都沒有,並且只有認定工傷,才能享受到相應的工傷待遇,所以當在工作的過程中不幸受傷請及時申請工傷認定,不要猶豫,因為那筆”救命錢“是屬於你的合法權益,是你應該得到的賠償。如還有疑問,請諮詢本站網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