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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誰有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 閱讀(1.34W)

法律規定誰有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一、法律規定誰有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必須要先經過工傷認定,確定屬於工傷的,那麼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至於最後能夠獲得多少賠償,還要看實際造成的損害是怎樣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或其上級工會組織均有權向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日。如果用人單位在以上時間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哪些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這一修訂,與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會保險法》第37條的規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說,與原有的工傷認定製度相比,2011年1月1日以後,過失犯罪和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工傷事故,將可以作為工傷享受相關待遇;而工作時因吸毒造成傷亡的,將不能按工傷處理。

三、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綜合上面所說的,只要是屬於工傷的都是可以做工傷認定的,而且在認定的時候就需要符合條件的人來進行提出,並且提交工傷認定的所有材料,只要工傷認定結果一出來,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還可以做工傷鑑定,從而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