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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工傷認定期限怎麼辦?

工傷認定 閱讀(5.06K)

過了工傷認定期限怎麼辦?

根據《工傷認定辦法》中的規定,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受傷勞動者個人申請進行工傷認定,此時都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也就是說當事人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那要是過了工傷認定期限的話,此時應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工傷認定的時效是多久?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後,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λ在規定的時效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時效,就很難認定了。

對於申請工傷的時效,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由於種種原因不按規定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也可以提請認定。上述認定主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過了工傷認定期限怎麼辦?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雖然《工傷認定辦法》關於個人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確為一年,但並沒有規定一年之後勞保部門就一定不予受理。

關於一年的時效問題,應理解為超過一年後,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如果不予受理,將不屬於行政不作為,但法律並未作出超過一年就不可以受理的規定。從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和勞保部門都應對超時限的申請作出受理和認定。

以人身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但《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以及該法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告知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對於職工在工作當中,受到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申請時效,勞動保障部門就不在“應當受理”範圍之內,對與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如果超過1年的申請時效,那麼工傷職工還是可以通過《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來追究侵權第三人以及有過錯的用人單位。

特殊情況下傷亡職工認定未喪失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

不同的合格主體在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法律中規定的認定時效是不同的。一般要是所在的用人單位提出認定申請,那此時的時效是從事故發生之日的30日內,因此要是過了工傷認定期限的話,勞動者個人還可以申請進行工傷認定,因為法律中規定的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