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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複議期是多久那?

工傷認定 閱讀(3.04W)

工傷認定的複議期是多久那?

現在工作可能會遇見什麼不可遇見的事故,如果我們是在工作中受傷的話我們應該算是工傷,那麼工傷認定的複議期是多久那,我們需要什麼程式來做那,我們需要注意什麼事情那,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工傷認定的複議期是多久那。

一、工傷認定程式

1、30日內或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60日內作出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二、工傷認定行政複議

工傷認定行政複議是工傷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工傷認定或者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工傷認定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也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工傷行政複議有特定的法定程式,無論是申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須嚴格按照程式要求開展活動。在工傷行政複議中,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是行政相對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用人單位對保險經辦機構所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沒有利益關係,所以用人單位不能對保險經辦機構所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行政複議。但是可以對工傷認定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可以自己親自參加行政複議,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但是需要向複議機關提交授權委託書。

工傷認定一般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認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即該省勞動保障廳(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該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當然,申請人不得同時向該省勞動保障廳(局)和該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根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現定,對經辦機構核定其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複查,對複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通過上面的瞭解我們也知道了工傷認定的複議期是多久,我們在工作的時候還是要注意安全,不要因為粗心大意受傷,我們重要的還是我們的健康還有生命,所以我們平常還是要注意安全,能夠不受傷還是不受傷的好,我們的安全是最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