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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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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法律規定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身體健康權甚至是生命權極容易受到損害。那麼發生後這種情況後,我們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工傷認定辦法》對其進行了相關的規定?如工傷認定提起的期限及其受理部門?進行工傷認定要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受理及審理的期限?下面小編就為您整理一下工傷認定重要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工傷認定的期限及其受理部門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要提交的材料

《工傷認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字影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三、工傷認定受理及審理的期限

《工傷認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稽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以上這些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希望在您閱讀之後能夠對您有實質上的幫助。當然在實踐過程中,會存在更多的、更復雜的關於工傷認定的問題,如工作認定的具體地點?工作認定不服的情況的救濟方式?等等。更多關於工傷認定的問題,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