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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工傷復發需要證明嗎?

工傷賠償 閱讀(3.21W)

一、法律規定工傷復發需要證明嗎?

法律規定工傷復發需要證明嗎?

法律規定工傷復發需要證明。

1、《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

3、《鑑定結論書》;

4、《工傷復發確認聯絡單》;

5、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工傷人員經鑑定機構鑑定後,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稽核支付。傷情複雜無法核定的,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絡單》交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

二、工傷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的情形

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工傷人員經鑑定機構鑑定後,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稽核支付。傷情複雜無法核定的,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絡單》交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當代社會發生的而工作性傷害,等到傷情穩定下來之後,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之後,就可以獲得相關工傷保險保險基金的賠償了,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在這種狀況之下,如果再次復發的話,還是需要進行工傷復發申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