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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在幹活的地方受傷不算工傷嗎?

工傷賠償 閱讀(1.13W)
臨時工在幹活的地方受傷不算工傷嗎?

一、臨時工在幹活的地方受傷不算工傷嗎?

臨時工在幹活的地方受傷並不是不算工傷,如果是經過工傷認定確實是屬於工傷的話,是需要由工傷保險基金對此進行賠付。

1、上班和下班受傷哪個不算工傷,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上班途中受傷不一定算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14條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申請認定工傷的,申請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且認定書中受傷職工承擔的事故責任為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這樣才可以認定為工傷。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的“上下班途中”四種認定情形: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工傷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其實,勞動關係中,某種程度上雙方只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彼此之間負有一些不可推卸的責任跟義務,但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的監護人,勞動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能自己在日常生活當中不小心受傷了之後,都應該由別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臨時工和正式的工人一樣都是需要購買保險的,所以在發生了工作性傷害之後,那麼也是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工傷的,只要能夠認定為工傷,並且進行了勞動能力的鑑定,後續的賠償方面的問題應當是由工傷保險基金來對此進行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