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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怎麼理賠 | 工傷保險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工傷賠償 閱讀(2.06W)

一、工傷保險怎麼理賠?

工傷保險怎麼理賠?工傷保險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工傷保險理賠流程如下:

1、首先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自己寫份工傷認定申請,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

提交的資料包括: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勞動局做出工傷認定決定

4、傷者去有資質的醫院做傷殘鑑定(骨折的話最低也是10級傷殘)

5、把醫院的傷殘鑑定交給勞動局和用人單位(最好自己影印一份儲存),勞動局會發"工傷認定通知書"給用人單位。

6、單位開始賠償,主要包括傷殘補助金、醫療費。

7、每月20日-30日辦理工傷保險手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保險賠償範圍是怎樣的?

工傷保險賠償範圍:

1、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放。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停薪留職期間的工資:按原工資待遇發放,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醫療費:據實報銷。

4、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一至四級保留勞動關係)

6、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10級8個月(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7、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8、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五、六級為保留勞動關係,難以安排工作的)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9、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0、供養親屬撫卹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1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無供養親屬的,48個月;有供養親屬的,供養1人者52個月,供養2個者56個,供養3人以上者60個月。

三、工傷保險賠償多久到賬?

兩個月內到賬。

一般工傷待遇稽核遞交之後兩個月內到賬。工傷賠償包括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治療費、康復費、住院期間生活費、以及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相應等級的津貼。

工傷待遇稽核時在治療完畢或者勞動能力鑑定結果下達後,向社保遞交申請後下達的。

主要資料有:工傷待遇稽核申請表、醫療終結或者勞動能力鑑定表、病例、出院小結、醫療發票及住院清單、工傷認定書和本人身份證影印件。受傷員工申請後在60日內下達待遇。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1、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