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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申請工傷鑑定材料可以嗎?

工傷賠償 閱讀(2.13W)

受傷員工再次申請工傷鑑定材料是可以的。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再次申請工傷鑑定材料可以嗎?

1.書面申請。包括:申請再次鑑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鑑定情況、申請時間(單位申請需加蓋公章、工傷職工申請需本人簽字);

2.《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再次鑑定)》1份;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收到市鑑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鑑定人身份證影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須加蓋醫療機構印章):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醫療終結後受傷部位彩色照片(內傷和職業病可不提供)。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8、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9、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非不可抗力因素,沒有在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的,不能再申請重新鑑定,只能接受現鑑定結論。

依據法律規定,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對鑑定結果不服的話,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的。因為在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相關鑑定後,工傷職工或其家屬對鑑定結果不服的話,可以申請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