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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勞動仲裁解決流程有哪些?

工傷賠償 閱讀(1.1W)

仲裁庭制度

工傷賠償勞動仲裁解決流程有哪些?

仲裁委員會處理工傷糾紛,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簡單工傷糾紛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處理。仲裁庭對重大的或者疑難的工傷糾紛案件的處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仲裁委員會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仲裁主體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有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

仲裁時效

提出仲裁要求乙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仲裁管轄

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工傷糾紛。發生工傷糾紛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仲裁代理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

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事項和許可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或者死亡的職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

審查立案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開庭

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庭審與裁決

仲裁庭處理工傷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不服裁決時的處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的履行與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結案期限

仲裁庭處理工傷糾紛,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