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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傷傷殘鑑定標準2021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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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傷傷殘鑑定標準2021是如何規定的?

職員在日常生活中,因公受傷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此時,根據司法規定,職員在做工傷認定之後,可以領取工傷保險,但是,若僅被認定為工傷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顯然不可能,故而還需要按照新工傷傷殘鑑定標準2018的規定,提出鑑定請求。

一、新工傷傷殘鑑定標準:

(一)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2、

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3、

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4、

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傷殘津貼

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二、工傷傷殘待遇

1、護理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結束,即醫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其勞動能力進行鑑定。根據工傷職工日常生活對他人的依賴程度確定護理標準,並確定護理費標準。生活自理與對他人的依賴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生活自理能力差,對他人依賴程度高;生活自理能力強,對他人依賴程度低。一般以工傷職工的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等情況確定護理標準,從而確定工傷護理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第1款規定:"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與停工留薪期間由用人單位負擔工傷職工的護理費用相比,傷殘護理待遇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護理費用社會化的工傷保險待遇。傷殘護理待遇是大多數國家工傷保險待遇的組成部分。

2、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因輔助從事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義眼、鑲牙和配置輪椅或其他代步工具等輔助器具的,按照相關標準配置。相關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3、年金性傷殘津貼。亦稱永久性傷殘待遇或定期傷殘待遇,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按月、以工傷職工工資水平的一定比例發放給工傷職工的生活補助。年金性傷殘津貼對工傷職工而言至為重要,這部分傷殘待遇是工傷職工基本生活的來源或依託。《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對於1-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年金性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4、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為此,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能夠使工傷職工成為市場中的就業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具有乎等的就業權,他們一樣具有選擇市場的權利。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為他們謀取新的工作崗位提供了相應的條件。

我們可以知道,職員受傷被鑑定的等級越高,意味著可以得到的經濟賠償金也就越多,相應的,職員可以恢復到受傷之前的可能性也就越低,這也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若職員傷殘,那麼,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