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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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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病假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病假需要提供什麼材料?

勞動者請病假,應當由職工本人到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經執業醫師檢查後,需要停工治療休養的,由執業醫師出具病假條,職工持病假條按用人單位規定程式辦理請假手續。但急診的,可以就近入院,口頭請假,事後即使補辦手續。具體的病假時間需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休養時間,以及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

二、 法律依據

《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檔案,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勞動部、 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 衛生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勞險字〔1992〕14號

要堅持和完善企業傷病職工的休假和復工制度。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稽核批准。傷病職工需要轉入長休的,根據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作出鑑定,經企業行政批准。

員工病假的情況下,必須按照用人單位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處理, 特別是涉及到工作交接等情況的,需要按照用人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來進行處理,生病人員應當在醫療救治結束後及時到用人單位進行工作,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