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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處理打官司需要什麼證明

勞動工傷案例 閱讀(2.61W)
工傷事故處理打官司需要什麼證明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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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打官司需要什麼材料

交通事故賠償向法院起訴的,應該向法院提供的資料有:

訴狀、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資訊證明(或工商登記資料)、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事故證明、對方的駕駛證和行駛證、保險公司的保單或承保證明、門診病歷、出院記錄,以及你要求賠償的所有經濟損失的證明材料(如醫療費發票、交通費票據、誤工費證明等)。

如果可能構成傷殘的,可以在起訴的同時向法院提交司法鑑定申請。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有的訴狀和證據資料,在起訴時,應該提供正本一份,並按被告的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