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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保險條款(樣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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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保險條款(樣式四)

家庭財產保險條款(樣式四)

第一章 可保財產

第一條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於被保險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財產均可做為保險標的,由投保人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一、衣著用品、床上用品; 

二、傢俱、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 

五、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並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於與他人共有的本條一至四款所列財產。 

本條所指被保險人為參加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 

本條所指保險人為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下同)。

第二章 不保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範圍之內: 

一、房屋及附屬裝置; 

二、交通工具; 

三、拖拉機、農用機械等; 

四、個體工商戶、連家鋪子因營業所使用的財產和待銷商品; 

五、金銀、珠寶、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紀念幣、獎章、獎牌、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檔案、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寵物、花、樹、魚、蟲、鳥、盆景以及其他無法鑑定價值的財產和工藝品; 

六、菸酒、食品、糧食、農副產品、藥品、化妝品; 

七、遊戲卡、唱盤、影碟、錄音錄象帶、軟盤、表、筆、眼鏡、無線通訊裝置、打火機、手包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 

八、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財產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財產和正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章 保險期限

第三條 保險期限分為一年、三年、五年期、長效還本保險為一年至八年有效。自辦理投保手續並交納保險費次日零時起到規定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四條 由被保險人根據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並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財產專案分別列明。

第五章 保險費

第五條 本保險分為非還本及還本保險兩種形式,由投保人自願選擇,被保險人應當在投保時依照收費標準一次繳清保險費。收費標準請詳見附表。

第六章 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人僅對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冰雹、雪災、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龍捲風、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執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築物和其它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在發生以上災害事故時,為防止災害蔓延採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以及在施救過程中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七章 除外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或暴力行為; 

二、核子輻射和汙染; 

三、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成員的故意行為; 

四、電視、電器(包括屬於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裝置因使用過度和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保險財產,以及用蘆蓆、稻草、油毛氈、麥杆、蘆葦、帆布等材料為外牆、屋頂、屋架的簡陋屋棚,由於暴風、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六、蟲蛀、鼠咬、黴爛、變質以及其它不屬於本保險單第六條所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 

七、保險財產在違章建築、危險建築內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

第八章 退保

第八條 非還本保險形式的保險,未屆保險期滿中途不辦理退保手續。

第九條 凡投保人選擇一年、三年、五年還本保險形式的,投保後享受下列保險待遇,並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保險期滿後,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本金全數退還給投保人。 

二、保險期滿後,若不退保,投保人應另辦續保手續。 

三、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期內要求退還保險本金,就根據非還本家財險費率計收本保險年度的保險費,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從應退還的保險本金中扣回。

第十條 投保人選擇長效還本保險形式的投保後享受下列保險待遇,並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長效還本保險期為八年有效,八年保險期滿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人將投保人交納的保險本金全數退還給投保人。 

二、長效還本保險期滿五年以上要求退還保險本金的,要視本保險年度內是否出險而不定期,若本保險年度內出險,發生賠款的要按短期計費標準計收(見短期計費標準表計算),從退還的保險本金中扣回;若本保險年度內未出險,未發生賠款的不收取任何費用,將保險本金全數退還給投保人。 

三、保期不滿五年要求退還保險本金的,依照本條款第九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九章 賠償處理

第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實際損失和損失當天出險當地的市場重置價,並且按其新舊程度計算賠款,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單上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如保險單上未列分項保險金額時,分項賠償限額按以下比例計算賠償;衣著及床上用品按20%計算;傢俱、用具、室內裝修物按30%計算;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按50%計算。

第十二條 依本條款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費用,應與保險財產直接損失賠償金額分別計算,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應合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且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四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施救並儲存現場,向當地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立即通知保險人,以便及時確定損失、查勘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施救費用單據以及所在單位、街道、鄉(鎮)和有關職能部門(如公安、氣象等部門)的證明。

第十六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示時,保險人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在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後,被保險人應如實向保險人提供損失情況,如有虛報損失等欺騙行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經支付的賠償,並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章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存放地點發生變更,或保險財產所有權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做好防災防損工作。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發行或違反本條款的各項義務和規定,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十一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以後,該保險年度的有效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減去賠償金額後的餘額。 

非還本形式的保險若在保險期內累計賠款彀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不退還終止日至屆滿日的保險費。 

在同一保險年度內累計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該保險年度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但保險單以及剩餘年度的保險金額仍全額有效。 

本條所述各種情況,應由保險人出具批單加以批註。

第二十二條 如果被保險人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財產遭受損失的當天起,一年內不向保險人申請索賠,不提供本條款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單證,或者從保險人書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 還本保險形式的保險,保險人有權根據銀行同期儲蓄利率的變動,相應調整費率或保險金額,並告知被保險人。

第十二章 保險仲裁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發生爭議不能解決時,可以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處理。 

家庭財產險附加盜竊險條款 

本保險為家產財產險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人投保了家庭財產險的基礎上,經保險人同意,才能投保家庭財產附加盜竊險,其保險金額以不超過投保人投保的家庭財產險的保險金額為限。 

茲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家庭按照以下規定附加盜竊保險。 

一、存放於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為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的故意行為、或勾結慫恿他人盜竊或因順手偷摸、窗外鉤物等無法證明外來人員盜竊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本保險按照保險單所列財產專案分項承保、分項理賠。 

四、被保險人在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盜竊損失後,要儲存現場,向當地公安部門如實報案,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否則如保險人無法確定保險責任及損失情況的,保險人有權不予賠償。 

五、賠款後,破案追回的保險財產,應歸保險人所有。衩保險人如果願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償金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追回的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補償。 

六、本附加險的其它未盡事宜按照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