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解答>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家庭財產保險賠償如何處理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1.41W)

家庭財產保險賠償處理具體如下:
1、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保險公司出具批單批註。
2、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
3、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和其他必要的單證。
4、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應由第三者賠償的,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或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保險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保險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在保險公司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檔案及有關情況。
5、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對同一保險財產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投保,保險公司僅按比例負責賠償。
6、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家庭財產保險賠償如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