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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財產分割的法律條款

財產分割 閱讀(1.62W)
家庭財產分割的法律條款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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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的法律依據是《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