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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集資與非法集資有什麼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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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集資與非法集資有什麼聯絡?

集資犯罪分子現如今將魔手伸入毫無理財概念的老百姓和涉世未深的大學生。非法集資的形式逐漸民間化,危害面積廣,表現形式主要為養老投資、保健品投資、校園小額貸等。那麼民間集資非法集資什麼聯絡呢?合法民間集資的特點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相關資料,給大家一一解答。

一、非法集資與民間集資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

民間集資實質是民間借貸的變異形式,是民間借貸向專業化形態(私募基金等)演變過程中的一種中間形態,尚不具備私募基金、私人錢莊等民間金融組織的專業化程度,風險特徵比較明顯。

非法集資的定義: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資金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為誘餌,或其他騙取集資款的手段,向社會公眾大量募集資金的行為。

民間集資不一定是非法集資,但是非法集資包含不合法的民間集資。

二、合法民間集資和非法集資區別

根據《指導意見》,對未經社會公開宣傳,在單位職工或親友內部針對特定物件籌集資金的,一般不作為非法集資;資金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願,能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免予刑事處罰或不作為犯罪處理。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1、行為人有主觀上的故意;2、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是暫時佔有、使用的目的,指非法佔為已有或使第三方非法佔有);3、必須是非法集資數額較大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界定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相關法律檔案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六、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十、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十三、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絡、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合法民間集資特點

(一)、融資規模逐漸擴大。

(二)、活動漸趨理性。

(三)、貸實施步驟便捷

(四)、活動漸趨理性。

(五)、半公開化

(六)、利率逐步攀升。

(七)、期限短期化趨勢明顯。

(八)、資金用途多樣化。中小企業主要用於彌補流動資金不足

(九)、活躍程度與各地經濟總量、民營經濟發達程度和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水平相關。

(十)、信用度高,融資及協議方式靈活多樣。

(十一)、風險防範意識增強,更多尋求法律支援和保護。

(十二)、資金來源以個人為主,融資渠道多元化。

(十三)、形式多樣。

四、非法集資處罰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罰

民間集資是半公開或者不公開的,集資物件也是固定的,而非法集資是在社會上公開宣傳且物件不固定。然而我們也要警惕藉著民間集資的名義做著非法集資的活動。從現在開始,多給長輩和晚輩普及有關非法集資的知識,讓他們提高警惕,告訴他們不要相信投資返利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