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非法集資以投資公司為例有什麼危害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3W)

非法集資以投資公司為例有什麼危害

在各大企業執行中,期間如果遇到關於資金週轉不開的,企業相關負責人應當承擔起資金籌集的工作為企業籌募資金。但是其中有一部分投資公司違反相關規定進行非法集資,那麼,非法集資以投資公司為例有什麼危害呢?非法集資不僅會給參與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干擾的經濟秩序引發危機。

一、危害性

1.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於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佔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

2.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

3.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由於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一旦有了損失,需要當事人自己承擔。因此,希望社會公眾一定不要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二、什麼是非法集資?

(一)基本解釋

非法集資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

(二)主要特徵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三)表現方式

非法集資涉及內容廣泛,方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6.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髮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

11.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收社會公眾投資;

12.以發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採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

13.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

以上就是關於非法集資以投資公司為例的危害性的主要內容,通過詳細閱讀,我們可以知道非法集資不光帶來巨大的危害,同時也觸犯法律邊界,相關負責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公司的影響舉足輕重。希望廣大企業經營者引起注意,嚴格遵守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