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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民間借貸法院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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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發展日益加快,社會上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早已經頻頻登上社會頭條,屢見不鮮。那麼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會如何處理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時間呢?今天本站小編便帶大家瞭解非法集資民間借貸法院怎麼處理的相關知識,請您往下閱讀。

非法集資民間借貸法院怎麼處理?

(一)、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發現有非法集資嫌疑的,如何處理?

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等,非法集資有四個特點:涉眾性、公開性、社會性、利誘性。人民法院發現案件本身涉嫌非法集資,應依法移送給公安機關。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法院不受理,但行為本身並不涉嫌非法集資而是隻有關聯,人民法院必須審理。

(二)、發現與民間借貸有牽連的犯罪線索、材料的,應當如何處理?

應該堅持“邊民邊刑”、“民刑分開”。《物權法》規定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國家利益依法平等保護,所有民事權利、利益一律平等,民事和刑事分開,互不干預,相互獨立。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並不當然讓位於刑事案件。對待生效在先的民事判決,民事案件並不當然改判。因為刑事案件認定的是犯罪事實,遵循的客觀真實,民事案件追求的是法律真實,判決結果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舉證證明責任的基礎上,通過訴訟提交的證據來認定的事實。所以,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的結果有時不一致是正常現象,民事訴訟追求是法律真實,不以追求客觀真實為訴訟目標。

如果生效在先的刑事判決,與之後生效的民事判決認定的借款數額不一致,那麼以刑事判決的結果數額作為後面的民事判決結果數額的前提依據是:如果不以刑事案件認定的事實為依據,那麼之後的民事案件基本事實或者主要事實無法查清,只有無法查清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或者主要事實的前提下,才能以生效在先的人民法院刑事判決的事實為之後民事判決事實的依據。

(三)、如何對待《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審理本案必須以另一案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件未審結的,中止本案訴訟。如果現有的民間借貸案件的證據無法查清事實,但是根據現有的材料可以查清了,就不得等待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上述已經說過,民事與刑事認定結果不一致沒有問題,民事訴訟是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認定結果,而不是根據公權力機關來認定審查結果。

(四)、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雖然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構成犯罪,但是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例如,“長沙某中小企業找銀行借錢,銀行不肯借錢,後來找到長沙的一家國有企業借錢,但國有企業也沒錢,中小企業與該國有企業商量,由該國有企業找工商銀行借錢,中小企業在上述貸款利息上增加10個點讓該國有企業轉貸給該中小企業,國有企業從工商銀行貸款年利率為7%,然後轉貸給中小企業,年利率為17%。”該借款合同無效,因這個高利轉貸的行為是中小企業與國有企業同謀策劃達到借錢的目的,這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了非法的目的,當然這種合法的形式必須建立在雙方非法同謀的基礎之上。反之,如果只有出借人一方有這種從工商銀行借錢然後轉借給借款方的意思表示,借款方沒有這種意思表示的,則不能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該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五)、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否受理?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出借人的起訴,那麼,單獨起訴保證人的案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當然應當受理。原因在於,民間借貸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效力可能待定,主合同無效,那麼保證合同無效,主合同的效力會影響從合同效力,但不是決定從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的訴訟程式和作為保證合同的從合同訴訟程式是相互獨立的,互不影響。

以上便是小編今日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有關非法集資民間借貸法院怎麼處理的相關知識。總得來說,依照相關規定,我國法院暫不受理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行為,卻受理與之相關的行為。日常生活中大家一定要對相關規定了解清楚再走訴訟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