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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罪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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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廣告罪,是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那麼虛假廣告罪的特徵是什麼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虛假廣告罪的特徵是什麼

本罪的主要特徵是:

(1)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1994年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所謂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在市場競爭中,廣告是企業宣傳、推銷自己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常用而有效的手段,它對於擴大自己的商品和服務的知名度,更多地佔有市場份額,從而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起著重大作用。正因為這樣,有些企業或個人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把作虛假廣告作為不正當競爭的手段,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破壞市場競爭的正常秩序。因此,都明令禁止虛假廣告,現行刑法增設本罪,是十分必要的。關於本罪的客觀方面,要掌握以下幾點:

其一,行為人違反了國家規定,主要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廣告法》的有關禁止性規定。

其二,實施了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行為。虛假宣傳的內容,可以是多種多樣。對商品的虛假宣傳,包括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例如,把質量低劣的產品說成是具有國際先進水平,把不含某種貴重物質說成含有該物質,把非多功能說成多功能,把無效用說成有效用等等。對服務作虛假宣傳,包括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承諾等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在廣告中,對以上任何一方面或任何一種事實作虛假宣傳,都可以構成本罪。

其三,實施虛假廣告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情節輕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2)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託他人設計、製作、釋出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釋出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3)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一般為牟取非法利益。如果不知廣告內容是虛假的,而受委託製作或者釋出了虛假廣告,不構成本罪。

根據有關規定,實施上述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造成人身傷殘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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