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損害賠償>其他侵權>

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危險行為的內容有哪些?

其他侵權 閱讀(2.28W)

共同侵權行為簡單的來說就是指的就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加害人一起共同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所造成損失,並且加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的一種侵權行為。那麼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危險行為的內容有哪些?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危險行為的內容。

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危險行為的內容有哪些?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可能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危險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但不能確定實際侵害人的情形。如甲乙共同向空中拋擲石塊,導致丙受傷,經驗明丙的傷害是被一塊石塊擊中所致,但加害人與受害人均不能證明是甲還是乙的石塊將丙擊傷,甲乙二人的行為即是共同危險行為。共同危險行為雖與共同加害行為在行為特徵上有所區別,但在行為性質上均是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對損害後果應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承擔確立共同危險行為,可以更充分地保護受害人,不會因實際加害人的無法確定而使受害人的權利無法得到救濟,同時也能更有效地遏制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具有如下的特點:

1,共同危險行為的實施主體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一人的行為不能構成共同危險行為。共同危險行為的主體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如甲企業生產由乙企業銷售的產品致人傷害,但不能確定該商品的缺陷是因為甲的生產環節所致,還是由於乙的保管不善所致,甲乙企業的行為就構成共同危險行為。

2。加害人在一個相對明確的範圍之內,但不能判明

在共同危險行為發生的具體時間和空間範圍內,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人的範圍是相對明確的,如建築物中某單元高樓的花盆墜落致人損害,在不能確定誰家責任的情況下,該單元高層養花的住戶均為共同危險人。如果可能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具體範圍難以明確,就不能適用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定追究責任。如夜晚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人逃逸,就難以將所有當晚行駛該路段的駕駛員確定為共同危險行為的實施人。

3.共同危險行為具有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危險,並且造成了致人損害的後果

共同危險行為不僅有使他人權利遭到損害的危險,而且這種危險已經轉化成了現實的損害後果。沒有損害後果的存在,不構成共同危險行為。

4.共同危險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造成損害後果的原因

雖然不能確定準確的加害人,但共同危險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不可分性,他們的共同危險行為連線成一個整體,共同成為損害後果發生的原因。

根據上文可知,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危險行為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可能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一種危險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如果您需要了解關於共同侵權的法律責任等的其他相關內容,您可以在本站的法律知識欄目上進行查詢或者直接來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