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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程式包括哪些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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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主體資格

私募基金募集程式包括哪些環節?

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可以通過委託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請沒有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私募活動以及推薦客戶等變相募集活動。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二、特定物件確定

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物件宣傳推介私募基金。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物件確定程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者自願的前提下獲取投資者問卷調查資訊。如果投資者提供的資訊無法判斷其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如拒絕提供必要的身份資訊、問卷填寫不完整等,則不得將其確定為特定物件。

三、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建立科學有效的私募基金風險評級標準和方法。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型別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假如投資者的問卷調查結果為保守型,則只能向其推介評級為低風險的私募基金,而不得推薦評級為中或高風險的私募基金。

四、基金推介

募集機構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合格投資者推介,不得通過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佈告、手冊、信函、傳真,海報、戶外廣告;網路,網際網路廣告、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推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並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基金銷售機構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物件宣傳推介外,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