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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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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有哪些?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付款人為承兌人),銀行承兌匯票由銀行承兌。

二、商業匯票的當事人

商業匯票一般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出票人工商企業需要使用商業匯票時,可成為出票人。商業匯票與銀行匯票的主要區別是:銀行匯票的出票人是銀行,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業。

收款人是商業匯票上實際載明的收取匯票金額的人。其有以下

商業匯票 流程情況:

A、如果出票人是基礎關係中的債務人,收款人應當是其相對債權人;該債權人收到票據後,向與出票人有資金關係的其他工商企業或銀行提示承兌,該債權人即可憑票據在規定日期收取款項。

B、如果出票人是基礎關係中的債權人,那麼出票人應當是收款人;在這種情況下,出票人作為債權人向其相對債務人簽發匯票,再由該債務人向其開戶銀行提示承兌(並供應充足資金)後,再將匯票還給出票人;原出票人可在規定日期持票通過銀行收取債務人的票面金額。

三、辦理商業匯票的注意事項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票據的持票人。辦理商業匯票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辦理商業匯票必須以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為基礎,出票人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2)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應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即承兌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係,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3)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依《支付結算辦法》第78條規定,詳細記載必須記載事項。

(4)至2012年,我國使用的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所採用的都是定日付款形式,出票人簽發匯票時,應在匯票上記載具體的到期日。

(5)商業匯票可以在出票時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後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員均應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承兌不得附有條件。

(6)商業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申請貼現時,必須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影印件,貼現銀行辦理轉貼現、憑發運單據影印件。貼現利息的計生機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的銀行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

商業匯票的票款結算一般採用委託收款方式。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內通過開戶銀行委託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對異地委託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郵程,提前通過開戶銀行委託收款。

四、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與相對記載事項是對應的,絕對記載事項力的內容必須要完整的在商業匯票中體現出來,而相應記載事項則不需要,當事人可以協商自行選擇。商業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如果欠缺可能會導致整個匯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簽署商業匯票的時候一定要做到謹慎,這樣為以後的權利請求提供有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