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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背書是怎樣的 | 匯票背書時應記載的內容是什麼

票據糾紛 閱讀(1.24W)

匯票是現代生活中重要的結算方式之一,對於匯票您瞭解多少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您詳細介紹匯票的背書以及匯票背書時應記載的內容等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匯票背書是怎樣的,匯票背書時應記載的內容是什麼

一、匯票背書時應記載的內容

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貼上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一種方式,也是票據得以流通的基礎。匯票背書時應記載的事項:

1、應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應記載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和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在粘單上進行的,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2、可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匯票上可記載"不得轉讓"字樣。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其後手若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應當注意的是,我國《票據法》不承認"免除擔保責任"、"免予作成拒絕證書"、"預備付款人"等記載及其效力。

3、不得記載事項。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但背書轉讓仍然有效。此外,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二、匯票背書的效力

背書的效力是指票據因背書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後果。背書的效力分為轉讓背書的效力和非轉讓背書的效力。轉讓背書主要有三種效力:

1、權利轉移

這是背書的基本效力。背書是以背書人轉移票據權利為目的票據行為。被背書人由背書而受讓票據後,即取得票據所有權及票據上的一切權利。對善意取得人而言,只要是善意地,即無惡意或無重大過失,從背書連續的匯票持票人那裡依背書方式取得票據,即使該背書人為非權利人而背書無效時,善意取得人仍能取得票據權利。

2、擔保責任

我國《票據法》規定,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法律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3、權利證明

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據上的背書為連續時,就應推定其為票據權利人,不需另行舉證,即可行使票據權利。就票據債務人而言,當背書連續時,不必要求持票人提出證明,就可向持票人付款;只要票據債務人是善意,即使向非真正權利人的持票人付了款,也免除其付款責任,無須再向真正的權利人付款。票據債務人若對背書連續的持票人主張其為非票據權利人時,應負舉證責任。對於背書不連續的持票人,票據債務人應當拒絕付款,除非其能另行提出其為真正權利人的確切證據,否則付款人對該持票人的付款責任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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