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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試用期交保險的規定嗎

金融保險法規 閱讀(6.9K)
勞動法對試用期交保險的規定嗎

勞動者依法享有哪些權利福利,勞動者傷殘情況是否符合工傷認定標準,受工傷勞動者依法應享有哪些工傷賠償內容等勞動工傷問題都在勞動工傷法規中能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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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第二十一條 本條中規定的“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


  4、《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八條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九條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一般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職工可以約定。在原固定工進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


  5、《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

第三條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四條 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所以當我們想要進行實習前一定要簽訂相應勞動合同,為了維護實習期間的合法權益,看好相應條文,有任何疑問,當年與用人方進行溝通,協調以達成一致。如果在實習期間產生問題,可以先實現查詢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探索解決之道,如果您在關於勞動合同法實習方面有任何疑問,可以諮詢律師365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