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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保險離婚共同財產

金融保險案例 閱讀(2.09W)
個人保險離婚共同財產

案件回顧:2013年,市民孫女士以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於2014年年初辦理完了離婚手續。2014年3月,一次交通意外讓孫女士在醫院裡躺了3個月。幸好孫女士多年來堅持購買一種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公司就此次事故賠付給孫女士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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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