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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個人給予父母的財產離婚歸屬會以共同財產來分配嗎

財產分割 閱讀(1.02W)

婚後個人給予父母的財產離婚歸屬會以共同財產來分配嗎

婚後個人給予父母的財產離婚歸屬會以共同財產來分配嗎?

個人給的一般會以個人財產來認定;

一般情況下以下這些財產是個人財產:

1、 一方婚前就已經獲得的財產;

2.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 財產是通過遺囑或贈與合同得到的,而且遺囑或者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雙方中一方的財產;

4.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而以下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 婚後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

2. 婚後一方或者雙方生產、經營的收益;

3.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法律明確規定的除外;

5.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般而言,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平均分割,但你們也可以訂立財產協議,對財產歸屬和分割進行約定,後期要分割財產時會按照你們的協議處理。

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原則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保留著男方置辦房屋和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後,娶女方進門,婚後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務,沒有什麼經濟來源,一旦離婚,勢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難,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的原則,這是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的具體體現。最高院1993年11月3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筆者認為不應再適用。因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新婚姻法四十二條的解釋,已體現了向弱者傾斜的原則態度,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必將當事人對離婚有無過錯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加以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分割原則,從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這種不平等的分割正是為了達到事實上的平等。

加強以調解為基礎的原則

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把這一優良傳統用以處理當前分割夫妻財產產生的糾紛,意義重大,特別是基層法庭對離婚案件的調解更為重要。這是因為目前處理這類糾紛法律滯後,法律沒有明文的規定。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解決糾紛,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和糾紛的解決;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當前夫妻在分割財產時矛盾非常尖銳,一個案件審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也非常大。處理不及時或不恰當就會使雙方矛盾激化,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法院進行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心平氣和地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從而有利於社會安定和經濟建設。同時也有利於協議的自動履行。

有利於生產經營和社會效益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堅持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和發揮財產最大經濟效益的原則。如在涉股糾紛的審理中,股市行情瞬息萬變,法院在及時控股之後,如果要等到案件審理完畢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當事人的損失,但如果不控股又可能使一方當事人隱匿財產。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從發揮財產經濟效益出發,經雙方當事人許可,在法院主持和監督之下在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炒作行為,以取得股票的最佳經濟效益。另外在分配股票的時候,也可以將股票判給具有一定股票知識、股市操作技巧的一方當事人所有。

公平原則

堅持公平原則就是要求我們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要嚴肅執法,實事求是,既要考慮案件的事實又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從而體現我國法律的公正和嚴肅。例如在處理一方從事經商等營利性活動所涉財產時,應在認定這部分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對創造這部分財產的一方可以給予充分照顧。處理夫妻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也一樣,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雙方在分居期間經濟獨立且收益也沒有用於家庭的日常消費,所以在分割時比例可以根據雙方創造的財產多少而不同。

競價原則

在當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矛盾尖銳,爭執激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採取競價的方式來決定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競價原則,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對財產價值輪番報價,以當事人所報最高價確定為財產最終價格,同時該財產也歸報價最高的當事人所有,並按其報最高價格給予對方當事人相應報償。競價應該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進行,人民法院在競價過程中應當保持中立和公正,並同時把競價過程記錄在案。競價原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當事人之間財產糾紛的爭執並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合上面所說的,共同有財一般是在兩個人婚後所得到的財產才能算是共同的財產,但有些財產雙方有約定的話,那麼就會除外,所以對於個人的財產和共同的財產一定要先認定好,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會更快的處理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