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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的犯罪物件

金融保險案例 閱讀(3.17W)
保險詐騙罪的犯罪物件

如果行為人利用仿造的票據冒充他人的票據進行金融交易活動從而騙取他人的財物的話將會以票據詐騙罪論處。那麼,票據詐騙罪的犯罪物件是誰呢?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又有哪些呢?下面,本站網小編將針對上述問題做出詳細解答,希望能夠解開大家的疑惑,接下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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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罪的犯罪物件

理論界與實務界對保險詐騙罪屬於行為犯還是結果犯一直存在爭議,看法各不相同,這些爭議並未因為刑法的修改而停止,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觀點。有的認為,我國刑法上的保險詐騙罪的犯罪物件,金融詐騙罪各條所說的“數額較大”,並不是指行為人已騙取的財物數額,而是指行為人已實施金融詐騙活動,意圖騙取的財物數額。有的認為,國外刑法關於保險詐騙罪的規定,一般都將該罪規定為舉動犯,但我國刑法上的保險詐騙罪則規定為結果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保險詐騙行為而沒有騙取保險金的,就應當以未遂論處。有的認為,區別保險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之一就是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達到既遂狀態,即是否實際騙取了保險金,未騙得保險金的,行為屬於違反保險法的違法行為?犎綣?騙取了保險金,即構成本罪。我們認為,上述三種觀點關於保險詐騙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的闡述都有合理之處,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其中第一種意見與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詐騙違反我國的保險法律、法規。所謂違反保險法律、法規,最重要的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該法明文規定了各種保險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不違反保險法律、法規,僅違反保險行政法規,也就不可能構成保險詐騙罪。比較而言,第三種意見有可取之處,但沒有指明法律所要求的“數額較大”之規定。因此,我們認為,根據刑法對保險詐騙罪的規定,保險詐騙罪屬於結果犯而非行為犯,如果所騙取的保險金沒有達到“數額較大”,就不能以保險詐騙罪論處,更不能以犯罪未遂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