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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押匯流程是什麼

擔保糾紛 閱讀(3.14W)
進口押匯流程是什麼
進口押匯和出口押匯,都是銀行對企業的一種融資方式。授信額度需要提前申請和批准。
銀行批准企業一定數額的額度之後,進口押匯是指進口付匯期限到達時,先由銀行對外墊付貨款,如果進口押匯期限是60天,則在進口付匯期限到達之後60天,企業再歸還銀行貨款及相關利息和費用。出口押匯,是出口收匯之前,由銀行先將外匯(一般是出口金額的80%-90%)結算給出口人,等收匯後,(或者押匯期限到達之後)償還本息給銀行。
議付行將單據交到開證行,開證行經過嚴格審單後無不符點,或雖有不符點但客戶及開證行雙方都同意接受,開證行應在合理工作時間內對外付款,通知申請人贖單。這時申請人還未見到貨,有可能憑單付款有資金困難,開證行根據協議可以不立即向申請人收款,而是扣其授信額度,辦理進口押匯,待申請人出售貨物收回資金後再付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六十三條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並轉移佔有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