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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自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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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8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銀行業自律組織?

銀行業自律組織即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協會作為社會團體法人,具有以下屬性:(1)銀行業協會具有法人資格,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自己獨立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其會員對銀行業協會的民事行為不承擔連帶責任。(2)銀行業協會是由具有特定資格的會員組成,屬於人的組合,而非財產集合。(3)銀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組織,旨在對協會會員提供有關服務,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不得從事營業性或經營性活動,收取的費用和收入不得向會員進行分配。(4)銀行業協會必須依法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我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條件、程式、名稱使用、登記事項、章程、資產及財務制度等,均作了規定。

銀行業協會是會員自願設立並規範會員行為的組織。作為自律性組織是與國家監管相對應的。銀行業協會作為自律性組織,雖然沒有對會員及其行為的行政監督權和行政執法權,但卻發揮著調整銀行業內諸多複雜關係的積極作用。銀行業協會要通過自身活動,規範會員行為及會員相互之間關係,督促和監督會員執行銀行法律法規,調節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的關係,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協會章程的會員,可依據章程作出紀律處分。藉此,銀行業協會可以督促會員在符合銀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從事相關營業及社會活動,維護銀行業市場的有序進行。

銀行業協會作為自律性組織,必須接受法定的銀行業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是其開展活動的基礎,故其章程雖不需經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批,但須要報其備案,以便於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其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