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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 2021年修改內容是什麼?

保險理賠 閱讀(1.9W)

當前,期貨投資非常熱門,一方面是大眾理財意識的提高,另一方面最近的股市動盪比較厲害,所以一部分人選擇進行期貨交易來進行理財活動,同時也要求大眾對期貨交易的相關法律知識加以瞭解,那麼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修改內容是什麼呢,下面,就由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021年修改內容是什麼?

一、第二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二、第四條修改為:“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三、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四、刪去第八條第三款。

五、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六、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改為第三項,修改為:“(三)變更註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第五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七、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

八、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事期貨投資諮詢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九、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十、刪去第三十二條。

十一、刪去第三十三條。

十二、刪去第三十六條。

十三、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改為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十四、第七十八條改為第七十五條,修改為:“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蒐集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修改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期貨交易有著非常嚴格的規定,一旦違反期貨交易規則,受到的懲罰也是相當嚴重的,所以在進行期貨交易之間,建議諮詢律師,獲得更加專業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