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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21年修訂版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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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越來越多的公司選擇發行債券作為融資的手段。如果債券發行量達到一定規模,並且發行人的經營業績滿足一定要求,公司可以申請將債券上市交易。通過在交易所掛牌交易,債券的流動性更強。債券上市和股票上市的規則不同,那麼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修訂的內容是什麼?下面小編簡單給大家講一講。

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21年修訂版的內容是什麼?

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7年修訂版

為進一步規範公司債券資訊披露,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了《公司債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格式指引》,現予以釋出實施,以下為公司債券臨時報告資訊披露格式指引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的資訊披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自律規則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按照本指引規定的報告格式指引編制臨時報告。臨時報告事項不在本指引規定的報告格式指引範圍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自律規則等規定的要求編制,必要時可參考相關報告格式指引的要求。

第三條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其編制的臨時報告中宣告:保證本報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相關人員對臨時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的,公司債券發行人應當在報告中作特別提示。

第四條公司債券發行人和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編制臨時報告,除應遵守本指引的要求外,還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上市規則》《暫行辦法》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的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並保證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如公司債券發行人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及本所的相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發行人發行的公司債券,自債券在本所上市交易/掛牌轉讓之日起,至債券兌付期屆滿前,應按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債券發行完成後上市交易/掛牌轉讓前,發生本指引規定的披露事項的,應參照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債券已屆兌付期但尚未完成兌付的,應參照本指引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在本所轉讓的,應當按照本所債券業務規則及本指引的規定進行臨時資訊披露。

前款公司上市或掛牌場所的臨時報告規定與本指引規定的披露內容一致僅格式不同的,發行人可按其規定格式披露臨時報告,但應同時將報告刊登在本所網站或本所認可的其他披露媒體或網站。

第七條國務院授權部門核准的其他債券及境外註冊公司發行的債券,其債券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後的臨時報告披露,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八條公司按照境內外其他監管機構、交易場所等的要求公開披露臨時報告,或者將臨時報告刊登在其他媒體上的時間不得早於在本所披露的時間。

第九條本指引所規定的內容是對發行人的重大事項資訊披露義務的最低要求,無論本指引是否明確規定,凡是對發行人償債能力、債券交易價格或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及資訊,發行人均應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第十條本指引所稱的“以上”“屆滿”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十一條本指引中所涉及的財務資料,如已經經過審計的,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使用經審計的資料;未經審計的,資訊披露義務人的披露內容應當符合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資訊披露要求。

第十二條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對債券上市的條件做出了更嚴格的要求,要求債券發行人在上市之日起嚴格進行資訊披露,揭示債券的收益、期限等。通過規則的指導,公司可以更好的利用債券上市為自己融到更多的資金,並且為投資者提供一個不錯的投資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