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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理賠具體有哪些流程?

保險理賠 閱讀(2.72W)

財產保險理賠的程式依險種和案情的不同而不同,但一般需經過登記立案、單證稽核、現場勘察、審定責任、賠款計算、賠付結案、歸檔保管等環節。

財產保險理賠具體有哪些流程?

(一)登記立案

財險公司在接到報案時要詳細詢問被保險人名稱、保單號碼、出險日期、出險地點、估計損失等並記錄下來,同時請被保險人儘快填報出險通知。財險公司接到出險通知後,無論是否屬於保險責任,均應及時立案。並根據被保險人的出險通知,及時影印有關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副本,以便在現場查勘前先了解承保情況,同時要與報案記錄內容詳細核對,以分清是否屬於本保險項下責任。

(二)單證稽核

被保險人在損失通知後,應該向財險公司提供索賠所必需的各種單證。索賠單證的種類因險種和具體情況的不同而不同。如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索賠單證有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運輸合同、發票、裝箱單、磅碼單、檢驗報告、貨損貨差證明和索賠清單等;如果損失涉及承運人和託運人等第三者的責任,被保險人還應提供向第三者責任方索賠的書面檔案;如果損失涉及海難,被保險人應提供海事報告書或海事宣告書。又如家庭財產保險的索賠單證有保險單、損失清單、保險公司估價單、消防部門失火證明(火災事故)、公安部門報案受理單(盜竊事故)、公安部門三個月未破案證明(盜竊事故)、氣象部門證明或相關報紙報道資訊(自然災害)等。單證稽核的目的是財險公司據此決定是否有必要全面展開理賠工作。單證的稽核內容包括:保單是否有效、損失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索賠人在索賠時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其他相關單證是否有效、損失的財產是否為保險財產、損失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等。在初步確定賠償責任後,財險公司根據損失通知編號立案,將保單副本與出險通知單核對,為現場勘查做準備。

(三)現場查勘

查勘人員在趕赴現場之前,首先要了解保險標的的基本情況,然後根據災害事故類別,攜帶必要的查勘工具如相機、皮尺等以及現場查勘記錄本、保險單影印件。現場查勘工作的具體內容有:

(1)瞭解事故的詳細過程。

(2)確認出險時間、地點以及當時的自然條件、周圍環境,必要時繪製現場草圖。

(3)查明出險原因,初步判別是否屬於該保單的保險責任,保險事故是否由第三者造成。

(4)把受損標的的情況與保險單記載的內容相對照,並查閱有關財務賬冊,以確認受損標的是否為保險標的。

(5)現場清點殘餘物資。現場清點往往是確定損失金額的基礎,是保險理賠中相當重要的一環。現場清點時要求與被保險人共同清點,清點後雙方簽字。清點時既要清點受損物資的數量,又要清點未受損物資的數量。對於有些被保險人已經清理過的標的,可以要求被保險人先提供保險標的損失清單,根據損失清單進行現場清點核對,損失清單上應當加蓋被保險人公章。

(6)施救。若風險事故還未結束,應立即督促、協助被保險人及時施救,減少保險財產損失。施救費用應分明細列明,並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7)現場取證和獲得舉證資料。查勘人員應儘量拍攝事故現場照片,拍出事故現場全景,並儘可能準確、詳細、全面地反映所有受損標的的數量、標記、型別、受損程度,並附上簡要文字說明。同時還應督促、協助被保險人儘快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出險證明、事故證明及有關單證。

(8)聘請專家或公估人。對於專業技術性強、損失原因或損失程度不易判定的案例,或損失額特別大的個案,應及時聘請有關權威部門、專家或公估人進行鑑定,儘可能取得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9)撰寫現場查勘報告。現場查勘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的起因、經過、結果、損失情況、估損金額等。

(四)責任認定

現場查勘結束後,財險公司應根據查勘報告和有關單證,進行責任稽核。

1.明確賠償責任和範圍

財險公司在對損失清單、各項單證和查勘結果進行認真審查核實,確認各種單證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基礎上,認為風險事故是屬於保險事故的,應明確表示予以賠償,並進一步確認賠償的範圍,對於未保、漏保或保險期滿後未續保的財產損失、災前殘損殘次的財產等,財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核定施救等費用

我國《保險法》第57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所以,財險公司責任稽核的內容也擴大到了稽核施救費用是否必要、合理。保險人支付的施救、整理、保護費用,應以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為前提,以減少保險財產的損失為目的,以必要、合理為限度,既要避免不必要的施救,又要防止賠付過嚴影響防災減損。

《保險法》第64條還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66條又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可見,財產公司還要稽核和承擔除施救費用外的法律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

(五)賠款計算和賠付

財產保險的賠款計算要以保險金額為限、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財產保險賠償方式主要有四種,即比例責任賠償方式、第一危險責任賠償方式、限額責任賠償方式和免責限度賠償方式。理賠人員通常根據不同險種的具體要求,按保險賠償方式計算出被保險人可以獲得的賠款金額。財產保險賠償一般以現金支付,但有時財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也可約定採用恢復原狀、更換、修理和重置等方式。

(六)代位追償

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引起,財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應取得由被保險人填寫的權益轉讓書,在賠償金額範圍內由財險公司代位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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