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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的特殊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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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產保險合同的特殊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財產保險合同的特殊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各種財產或利益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的特點表現為“五性”,即保障性、承諾性、有償性、雙務性和誠意性。

1、所謂保障性指合同雙方所約定的經濟補償是一種實實在在的,得到確實保證的經濟補償,是一種可靠的經濟保障。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障性主要針對保險企業的賠償能力而言。國家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中,對保險企業的設立,保險公司的性質和業務活動,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和保險準備金,再保險等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為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障性提供了法律保證。

2、所謂承諾性指合同雙方對合同所有內容都表示承認與照辦,並且只有在雙方都表示承認和照辦的基礎上簽訂的合同,才具有合法性。

3、所謂有償性指合同雙方享有的權利都必須償付相應的代價。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是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換取向保險人轉嫁風險,在發生保險事故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從保險人那裡得到經濟補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則以承擔風險,對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所致損失給予經濟補償的承諾換取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權利的。有償性表現為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4、所謂雙務性指財產保險合同對合同雙方承擔的義務都有明確的規定,即不是一方只有權利,另一方只有義務,而是一方的義務正是另一方的權利。

5、所謂誠意性指合同雙方都以誠實和寧信為公認的原則。“重合同,守信用”是合同雙方履行合同的基礎。保險人應如實告知保險某險標的風險程度和狀況;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如實報告保險標的受損情況,保險人應核對保險標的受損情況,按照合同規定的賠償標準,實事求是地計算賠款金額,及時賠償。

二、財產保險合同是否是雙務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方負有按期向保險方交足保險費的義務,保險方負有在保險事故發生並對所保財產或利益造成損失時,向被保險人(投保方)支付一定的賠償金的義務,雙方互有給付義務,所以是雙務有償合同。但財產保險合同與一般雙務有償合同相比較又有其特殊性。保險方的義務只有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並給所保財產或利益造成損失時,才需履行;而且除了兩全保險外,保險費就歸保險方所有。實際上,保險方的義務是對投保方(受益人)提供經濟上的保障。因此,財產保險合同是特殊的雙務有償合同。

綜上所述,同人身保險合同不同,財產保險合同有其自身特點,投保人買了財產保險,簽訂了合同,保險公司就做出了承諾,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履行賠償義務。而財產保險是對投保標的物的一種保障,屬於經濟上的保障,這也是保障性這個特性具體體現。另外,財產保險合同的特殊性還有雙務型等,這種合同屬於雙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