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經營合同>其它經營合同>

發起人協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

其它經營合同 閱讀(2.58W)

發起人協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

發起人協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規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各發起人友好協商,一致決定共同發起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設XX),簽訂如下協議,作為協議各方發起行為的規範,以資共同遵守:發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聯絡電話:發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聯絡電話: 第一章 公司宗旨與經營範圍 第一條 本公司的中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本公司的經營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事項在工商登記時如有變更,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二章 註冊資本 第六條 新設XX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整,協議各方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資。其中發起人___________出資額為___________元整,以___________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發起人___________出資額為___________元整,以___________出資,佔註冊資本的____%; 第七條 協議各方須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應當在_____天內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在公司臨時賬戶開設後_____天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戶。股東以實物出資的,須提供評估證明檔案,並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協議各方均承諾《發起人協議(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項下的資產權屬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擔保或 第三者權益,辦理產權過戶不存在法律障礙。 第八條 協議各方一致同意由_____方具體負責辦理設立公司的有關手續及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並負責新設XX設立過程中的其他具體事務。 第九條 辦理設立公司的相關費用由新設XX承擔。若新設XX不能設立時,由協議各方按出資比例分別承擔。 第三章 發起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第十條 協議各方的權利: (一)協議各方按投入新設XX的出資額佔新設XX實繳資本額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 (二)協議各方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新設XX新增資本時,協議各方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協議各方可依法轉讓其在新設XX的出資。 (四)如新設XX不能設立時,在承擔發起人義務和責任的前提下,協議各方有權收回所認繳的出資。 (五)協議各方有權對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出資義務的出資人和故意或過失損壞新設XX利益的出資人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法律、行政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協議各方義務 (一)協議各方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協議各方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新設XX承擔責任。協議各方在新設XX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三)新設XX發給協議各方的出資證明書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僅作為公司內部分紅的依據。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協議各方責任 (一)在新設XX續存期間,協議各方不得與其它企業、公司或其他組織機構、個人進行相關合作,不得從事與新設XX構成同業競爭的其他業務。 (二)協議各方如違反本協議,不按規定繳納出資,應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按其應出資額的______%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支付違約金。協議各方不按規定繳納出資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應出資額的______%向其他出資人支付違約金。 (三)協議各方向新設XX提交的檔案、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六章 新設XX未能設立情形 第十七條 新設XX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設立: (一)新設XX未獲得工商管理部門的批准; (二)協議各方一致決議不設立公司; (三)出資人違反出資義務,導致公司不能設立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設立的。 第十八條 新設XX不能設立時,出資人已經出資的,應予以返還。對公司不能設立負有責任的出資人,必須承擔完相應法律責任的,才能獲得返還的出資。 第七章 保密責任 第十九條 協議各方在合作過程中應嚴格保守對方的商業祕密。本處所指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甲乙雙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提供的、簽署的全部資料、資訊,在合作過程中所產生的任何新資訊、新檔案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資訊,無論是書面的、口頭的、圖形的、電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資訊。協議各方承諾不得因自身原因洩露對方商業祕密而使對方商業信譽受到損害,並確保不會將該資訊用於執行或履行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或義務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二十條 本保密條款的效力不因本協議的終止而終止。 第八章 本協議的解除 第二十一條 只有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本協議方可解除: (一)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自然情況,不包括政策法規環境的變化、社會動暴亂的發生、罷工等社會情況; (二)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協議各方均可在事件發生後的_____天內書面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並各自負擔此前有關本協議項下的支出。 (三)協議各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協議,並已就協議解除後的善後事宜作出妥當安排。 第九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條款及其保證與承諾,均構成該方的違約行為,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三條 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協議各方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協議的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自協議各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協議各方在___________簽署。 第十二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新設XX的具體管理體制由新設XX章程另行予以規定,協議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要求協議各方發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訊,應用中文書寫,並用專人遞送、信函或傳真發至其他方在本協議首部所列地址,協議各方地址如有改變,應提前____天書面通知其他方,否則仍以變更前的地址為有效的送達地址,一方按照本條款確定的地址進行送達的,視為有效的送達。 第二十八條 若根據任何法律法規,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其他規定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執行,則只要本協議籌劃交易的經濟或法律實質未受到對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嚴重不利影響,本協議的所有其他條款和規定仍應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協議各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以積極的作為推進新設XX的設立工作。(以下為《發起人設立公司協議書》簽署頁,無正文)發起人(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委託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發起人(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委託代理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注:雙方若有特殊協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條款的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