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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限責任公司適合發起設立

公司設立 閱讀(1.48W)
為什麼有限責任公司適合發起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公司法》所確立的兩種公司形態之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規模較小,人合性較強,資本具有閉合性,因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均採用了發起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又稱為同時設立或單純設立,是指由發起人共同出資認購第一次發行的全部股份而建立有限公司的方式。此種設立方式,由於發行股份總數由發起人自行認足,不另外對外募集認股人,因而設立程式簡單,設立成本較低,但是需要發起人之間有比較深的信任關係。
採用發起設立方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能夠使有限責任公司迅速成立,設立程式變得簡單,減少了許多繁瑣的設立程式;由於股東人數較少,而且董事會成員只能在發起人中選任,這使得公司的向心力強,對於公司的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保護十分有利,發起設立方式是最適合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