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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協議書(供現有企業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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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人協議書(供現有企業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用)

發起人協議書(供現有企業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用)

合夥企業是人合性企業,人合企業比較注重合夥人之間的協議,許多企業重大經營問題的確立和決定都要通過協議來進行。故而協議的內容一是比較具體;二是比較全面,內容囊括企業經營的各方面。相比之下,有關法律的規定則比較原則,內容也比較簡單。因而在實際執行中,往 合夥企業是人合性企業,人合企業比較注重合夥人之間的協議,許多企業重大經營問題的確立和決定都要通過協議來進行。故而協議的內容一是比較具體;二是比較全面,內容囊括企業經營的各方面。相比之下,有關法律的規定則比較原則,內容也比較簡單。因而在實際執行中,往往可能發生協議的內容法律無規定或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對於協議內容法律無規定的情況,顯而易見應按協議執行,而對於協議內容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情況如何處理呢對此,有人認為應依法律執行;也有人認為應依協議執行。我們說,對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處理。

一般而言,涉及企業經營方面的問題,這類問題通常影響到與交易相對人、合夥人以外的其他人(如企業招用人員)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這些方面的內容不是合夥人之間的協商可以確定的,故在這些方面如合夥協議的規定與有關法律的規定不一致的,應依法律為準,法律有規定的應執行法律規定;法律無規定,協議有規定而又不違背法律規定原則的,可依協議規定執行。

對於涉及企業合夥人之間關係方面的問題,包括合夥事務的執行,企業經營收益的分配比例,企業虧損的分擔方法等,這類問題只涉及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等內容,合夥人之間有權也有能力進行協商,作出比較公正而大家也都能接受規定。因此對於這方面的內容,應依協議為準,即協議有規定的,依協議執行,協議無規定的,方依法律執行,協議規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只要不違背立法的基本原則也可按協議執行。對此,合夥企業法作了類似的規定。如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即法律規定的是平均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方法,企業可以不執行這一方法,而約定其他利潤和虧損分配分擔方法。但如果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則這一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原則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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