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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二婚遺產分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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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二婚遺產分配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二婚遺產分配是怎樣的?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按照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再婚夫妻,一方的遺產房(或共同房產的一半),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子女,包括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民法典》再婚遺產繼承關於財產的分配

婚前財產,即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我國《民法典》關於婚前財產的界定,是以結婚登記的具體時間作為時間界點劃分的,而不是以同居的時間或辦理酒席的時間作為婚前財產劃分的時間點。我們一般可以認為,只要夫妻一方所有財產的取得時間是在結婚之前,或雖在結婚之後取得,但結婚前已明確可以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結婚之前已實際取得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勞動報酬、投資經營所得受益、接受他人贈與或繼承所得的財產等,只要是在夫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結婚之前雖未實際獲得財產,但結婚之前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經明確可以繼承的財產,而在結婚之後才分割取得上述遺產份額,此時夫妻一方繼承的財產亦應當認定為婚前財產。

由此可知,《民法典》二婚遺產分配和第一次結婚的時候的遺產分配本質上沒有大的區別,二婚的遺產分配問題肯定和前妻以及前夫就沒有任何的關係了,但是繼子女同樣的享有遺產繼承的權利。但是在重組家庭當中,如果長輩們在生前立了就有相關的遺囑,那麼不管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都統一按照當事人所親立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