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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出生後福州市戶口落戶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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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出生後福州市戶口落戶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孩子出生後福州市戶口落戶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父母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出生醫生證明。

(3)計生部門出具的生育指標證明,或計劃外生育處罰完結證明(農村需鄉政府以上,城市需街道以上)。

(4)結婚證。

二、福州戶籍登記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

第二十二條 出生戶口登記實行隨父或者隨母自願原則。

第二十三條 公民出生後,其監護人或者戶主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及時向父親或母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一)《出生醫學證明》;

(二)落戶方《居民戶口簿》(落戶方是軍人的,應當提交軍人工作證件和《居民身份證》);

(三)父母《結婚證》。

第二十四條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一)《出生醫學證明》;

(二)落戶方《居民戶口簿》;

(三)落戶方非婚生育子女《宣告》。

向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證實親子關係的親子司法鑑定書。

第二十五條 公民在申報出生戶口登記時,父母已離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撫養權一方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一)《出生醫學證明》;

(二)落戶方《居民戶口簿》;

(三)父母《離婚證》(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民事調解書);

(四)確定子女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離婚民事調解書。

隨非撫養方落戶的,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派出所簽署同意辦理落戶的書面宣告。

第二十六條夫妻雙方一方為家庭戶口、一方為單位集體戶口,雙方戶口在同一設區市市轄區或者同一縣(市)範圍內的,所生子女應當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戶口登記;雙方戶口不在同一設區市市轄區或者同一縣(市)範圍內的,可以選擇隨家庭戶或者隨集體戶一方申報出生戶口登記。選擇隨集體戶一方申報出生戶口登記的,公安機關依申請在該集體戶口地址上設立家庭戶後按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夫妻雙方均為單位集體戶口的,應當申請在其中一方單位集體戶地址上設立家庭戶,所生子女隨家庭戶口一方申報出生戶口登記,並隨其戶口遷出時一併遷出。

第二十八條夫妻雙方戶口均為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應當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戶口登記;一方戶口為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學生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應當隨非學生集體戶口一方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第二十九條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所生子女可以隨父或者隨母在部隊駐地申報出生戶口登記,也可以隨祖父母、外祖父母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在部隊駐地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在部隊駐地合法穩定住所地址上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第三十條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應當隨父母中非軍人一方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在部隊駐地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隨現役軍人一方在部隊駐地合法穩定住所地址上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第三十一條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一方為學生集體戶口的,所生子女應當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在部隊駐地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隨現役軍人一方在部隊駐地合法穩定住所地址上申報出生戶口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民出生後,父母雙方失蹤、死亡或者在國(境)外定居、加入外國國籍,申請隨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戶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父母《戶口登出證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其與落戶人關係證明;申請隨其他監護人落戶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戶口登出證明》,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監護關係證明。

第三十三條 出生後落戶前已取得外國護照申報國內出生戶口登記的,應同時提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具有中國國籍的國籍認定意見。

第三十四條 出生時已經死亡的,不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出生後,在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前死亡的,應當申報出生戶口登記,同時辦理戶口登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戶口登記後,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將出生戶口登記情況通報當地衛生與計劃生育部門。

第三十六條 《出生醫學證明》副頁必須由公安機關裁切,並保留作為公民出生戶口登記的原始憑證。

事實上,給新生嬰兒上戶要準備的材料是大同小異的,不管在福州市還是其他城市都是一樣的,如果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需要遞交親子鑑定證書,交了社會撫養費的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