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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武器裝備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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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遺棄武器裝備罪如何處罰?

會被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罪嫌疑人遺棄重要武器裝備的,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可以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對於現役軍人來講,軍隊上已經不計劃使用的武器也不可以隨意遺棄的。

犯遺棄武器裝備罪而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是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在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其他嚴重情節,是指指揮人員帶頭遺棄的;煽動他人遺棄的;戰時遺棄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遺棄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遺棄武器裝備罪犯罪認定區分是什麼?

(一)遺棄武器裝備兼犯其他罪行的定罪

行為人在犯戰時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等罪時,有時會同時遺棄武器裝備,如行為人丟掉槍支逃離陣地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和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的行為,其行為符合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實行數罪併罰。

(二)區分遺棄武器裝各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在戰時違抗命令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就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依據,不需要再有其他具體的危害行為;而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犯罪客觀方面的行為主要表現為遺棄武器裝備,違抗命令僅僅是限制條件,說明行為人違反並抗拒執行上級命令,但尚未達到戰時違抗命令罪那樣的嚴重程度。因此,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僅憑其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如果行為人在遺棄武器裝備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符合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構成條件的,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戰時違抗命令罪論處。

(三)區分遺棄武器裝備罪與破壞武器裝備罪的界限

1、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表現為消極地將武器裝備丟棄不管,而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為表現為採取各種方法,積極地將武器裝備毀壞;

2、遺棄武器裝備罪的主體只能是軍人,而破壞武器裝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軍人,也可以是非軍人。

其實遺棄武器裝備罪屬於行為犯,即只要是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就會被認定為犯罪,並不要求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如果是行為人所遺棄的武器裝備屬於重要的裝備,或者是遺棄的數量巨大,此時可以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