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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是不是要到戶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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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是不是要到戶口所在地?有很多人有這樣的疑問,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不能一刀切,在司法實踐中,有各種各樣的情形,根據夫妻雙方是否分居兩地、下落不明、是否監禁等情況不同,確定管轄法院的方法也不同。下面小編就詳細講解一下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起訴離婚是不是要到戶口所在地?

一、起訴離婚是不是要到戶口所在地?

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 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並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管轄

(一)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如果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

3、被勞動教養;

4、被監禁。

(二)夫、妻離開住所地時的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況下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華僑離婚案件的管轄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離婚當事人在國外時的離婚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七)涉外離婚判決的承認

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讀了小編的文章,相信大家都知道了。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一般要到被告經常居住地起訴,但是也有七種特殊情況,需要具體分析。但是小編建議,對於離婚案件,夫妻雙方應當先行調解,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如果調解不成的,再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