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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必須在戶口所在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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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一般夫妻協議離婚的,需要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那要是選擇起訴離婚的話,此時起訴離婚必須在戶口所在地嗎?這是讓很多人都感到疑惑的問題,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起訴離婚必須在戶口所在地嗎

一、異地可以進行離婚辦理嗎

根據法律的規定,男女結婚的需要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而實踐中如果是夫妻離婚的話是否也需要到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呢?而要是在異地能不能辦理離婚呢?根據我國《婚姻法》之相關規定,離婚手續應在戶口所在地辦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異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離婚時,可以在異地辦離婚嗎?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進行起訴離婚。也可以提供雙方居住滿一年的證明,在異地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在異地只能是起訴離婚。

二、法律如何規定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1、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離婚案件屬於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

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該公民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但沒有經常居住地,即沒有在任何地方居住達一年以上,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則須向其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3、公民戶籍遷出後但尚未落戶,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如果該公民有經常居住地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戶籍遷出超過一年的,應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4、公民被登出城鎮戶口,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登出城鎮戶口的,應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5、公民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監禁,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6、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我們發現其實並不是這樣的,法律中對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做了很多規定,主要是因為當事人可能會離婚住所地。而原則上一方起訴離婚的需要到另一方住所地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