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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戶口遷移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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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戶口遷移怎麼辦理?

一、離婚後女方戶口遷移怎麼辦理

離婚後的戶口遷移,女方往往是遷出的一方,這並不妨礙戶口遷移手續的進行。關於離婚戶口遷移,我國《戶口登記條例》中第10條、第13條和第19條都作了相關規定。其中第10條第1款規定,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第19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在我國,離婚方式會對戶口遷移手續的辦理產生影響。離婚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相應地,法律也規定了不同地戶口遷移手續。

離婚後女方戶口遷移怎麼辦理? 第2張

1、訴訟離婚的戶口遷移手續

(1)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

(2)如一方當事人不願交出原戶口簿,經公安派出所動員說服無效的,可按判決或調解書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並在戶口登記簿上註明分戶日期和原因。

離婚後女方戶口遷移怎麼辦理? 第3張

2、協議離婚的戶口遷移手續

戶口遷移時必須要有落戶的地址,才能夠順利辦理。道理很簡單,就如同要轉去一所好學校接受優質教育,必須先要聯絡好接收的學校,然後再經過現在所在學校的同意,再帶著材料去報到。同樣道理,辦理戶口遷移,就必須先落實後落戶的地址,取得落戶的地址同意遷入的證明,再到現在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遷出證明,最後才由本人帶著相關材料到落戶地的公安機關辦理遷入手續。

二、離婚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當然,各省份關於離婚戶口遷移的具體手續辦理會有不同的規定,如需要準備什麼材料和證明等,如果不清楚地方如何辦理離婚戶口遷移手續,亦可以到所在地的公安戶口登記機關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