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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女職工哺乳期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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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女職工哺乳期怎麼算?

一般女職工哺乳期怎麼算?

一般情況下為一年。就是小孩子一週歲時止。如果是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可適當延長哺乳期。如果哺乳期滿時正值夏季,可延長一至二個月。

首先,根據《勞動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但女職工嚴重.違紀違法犯罪(即《勞動法》第39條規定)的除外。

其次,工資方面,單位不得在三期內降低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係指標準工資,指排除獎金,各種津貼、補貼之外的工資。也就是說,單位最少不得少於基本工資。基本工資也不等同於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女職工在哺乳期享受什麼待遇?

哺乳期指生產後,對未滿1週歲的嬰兒進行哺乳的期間。這期間是法定給予女職工進行哺乳的時間,不以女職工是否以母乳給嬰兒哺乳而有所異同。國家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做了明確規定:

另外,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根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嬰兒滿週歲時,經縣(區)以上(含縣、區)醫療或保健機構確認為體弱兒,可適當延長授乳時間,但不得超過6個月;有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點;不得安排哺乳女職工從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已失效)和《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所指出的作業。

綜合上面所說的,哺乳期就是女職工生完孩子到孩子一週歲的期限,對於在此期間可以享受到該有的待遇,不僅不能延長工作的時間,而且也不能從事夜班的勞動,而且在工作當日按排不能少於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所以,屬於女職工的權益就應該加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