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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位不給產假

產假 閱讀(2.05W)
如果單位不給產假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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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單位領導不給執行產假制度怎麼辦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凡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生育時,分別按下列情況享受產假,用人單位又不讓休產假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四)妊娠3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勞動者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如協商不成,可直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如勞動者符合休產假的法定條件:(一)胎順產者。(三)多胞胎生育者,增加產假15天。根據《勞動法》,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其中產前休息15天(以預產期為準向前移15天,單產例外),產後休息75天。(二)難產者,給予產假40天